同性戀外遇的精神撫慰金求償

同性婚姻在台灣已經通過快三年了,不知道大家對目前我國實施的同性戀結婚有什麼看法呢?其實筆者認為,無論伴侶配偶是什麼性別,只要當事兩人有著讓雙方同意且能舒服過日子的生活方式即可,不要太在意一些形式上的問題

我們的鄰近國家日本最近出現了關於同性伴侶出軌判賠精神撫慰金的判例

案件內容大概是一對女性同志同婚合法的美國某周結婚,也有舉行過婚禮。但其中一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配偶發現並告上法院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應該要賠償另一半110萬日幣的精神撫慰金本案目前也遭到最高法院法官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官的眼裡,這對同性伴侶的「事實婚」與異性結成婚姻關係沒兩樣,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
雖然同婚在日本尚未完全合法,但他們也是屬於有限度保障同婚權利的國家,加上兩位當事人是在認可同婚的地區登記結婚,所以也應該要認同在他國結婚效力

 

台灣同婚配偶出軌可以告嗎?

與日本最大的不同的是,同性婚姻在日本還沒被合法化。台灣則是已經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在法條的使用上自然沒有性別疑慮。雖然刑法上的通姦罪已經被刪除,但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義之財產賠償及限制」中的第三項,有特別提及「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即便無法以通姦罪提告,還是可以透過民法尋求賠償

 

出軌對象有性別方面的限制嗎?

也許有人會認為,異性戀者偷吃其他異性同性戀偷吃其他同性才能夠算是出軌。但其實在出軌上並沒有那麼多的限制,只要做出背叛另一半的行為,都可以視為「侵害配偶權」。既然認為配偶權遭到侵害,那自然是無論偷吃對象的性別都可以用前面所說的民法195條第三項來請求損害賠償

同性外遇的侵害配偶權證據是什麼?

不論是異性婚姻還是同性婚姻證據蒐集都同樣很困難,非關鍵性的照片都很容易以一句「我們只是朋友」、「那是認錯人了」帶過。所以單純的約會同框照肯定是不夠的,如果能搭配Line聊天紀錄或書信來佐證兩人有一腿,那將會比只有照片更來得有說服力。雖然得知遭到另一半背叛的當下肯定是相當難過,但既然希望能給配偶和第三者一個教訓,還是建議打電話與專人諮詢,擬定出一套有效的蒐證計畫,以免被發現,想告都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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