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凌晨,Dcard曾經出現一篇標題為「跟已婚男生交往」的文章,這篇文章目前已經找不到了,似乎被原PO刪除。原來內容大概是這樣:原PO表示自己與一位在看病時認識的已婚男性已經交往10個月了,對方已經有妻子和小孩,自己並不希望對方與妻子離婚。那位「男朋友」也對原PO很好,肯花錢在原PO身上,下班時出去約會也很開心。因為現在的狀況很快樂,也沒讓對方的妻子知道甚至造成離婚,感覺不算破壞他人家庭所以不需要分手。
這樣的文引來了大批女性網友的撻伐,大多數人的法律觀念都還算清楚,都很明白即便通姦除罪還是有民事賠償可以提告。也有人勸原PO將心比心,如果這種事發生在自己丈夫身上她肯定也是不好受的,勸她快點分手。
看到原文下面的回應,筆者其實挺欣慰。原來大家都那麼關注時事,知道通姦已經除罪還是能用侵害配偶權這樣的民法規定來提告。希望那位原PO還是快點和對方分手,以免越來越麻煩。
如果被配偶發現,可以依照受侵害程度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
侵害配偶權到底是什麼?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有很多朋友認為,民事賠償的殺傷力沒「罪」來得那麼大,甚至覺得沒有蒐證或請律師的必要。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越是這種情況,更應該重視訴訟前的準備。稍微有一點閃失,恐怕會讓賠償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
如果夫妻最終還是因外遇而離婚,原配偶不會因為已經得到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就無法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離婚賠償跟侵害配偶權不一樣嗎?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在探討法律時,千萬不要有「在婚姻中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這樣的錯誤觀念。因為法律只會認身分關係,不會干預他人感情狀況。都已經說是民事賠償,就必須依照民法上的受害狀況來陪。不會因為現在跟對方兩情相悅而變成理所當然是正確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