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遺囑會在當事人死亡時才生效,所以必須盡可能避免「死無對證」的情況發生,為此遺囑的規定特別嚴苛,需確保遺囑能清楚傳達當事人的想法,以及遺囑本身的真實性,所以法律上對見證人的要求也會同樣嚴苛。
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以下五種人不得成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未達法定20歲成年標準,無論已婚未婚都不能成為見證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通常是無法為自己行為能力完全負責的人。
三、繼承人及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保障立遺囑時的公正性,所以有利害關係之人不能當見證人。
四、受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理由跟上述一樣,也是為了避免過程有失公正。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人的同居、助理或受僱人:因這些人容易受公證人影響,為確定內容的正確性,所以禁止。
見證人須特別注意之事項
一、必須注意只能由遺囑人「親口」說出意旨。
二、代筆人寫完遺囑,務必宣讀講解遺囑,並得到遺囑人認同。
三、從口述遺言到完成須全程在場親眼見證。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