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外籍配偶不只是越來越多,而是逐漸普及化,大部分情況都是雙方各取所需,得到了穩定的生活與家庭,但仍有不少人則是夫妻在台灣生活一段時間後,外配就逃回原本國家找不到人,或是以結婚之名來到台灣後,就人間蒸發找不到人,使得許多人除了金錢損失之外,甚至還得煩惱找不到人簽字,該怎麼離婚。
外配失聯已久,有辦法辦離婚嗎?
與外配訴請離婚會有屬地原則問題
因為雙方國籍不同,若要離婚會產生是否適用台灣法律的問題,如果雙方的共同居住地是在台灣,就能夠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適用共同居住地之法律,也就是台灣的民法訴請離婚。
新娘落跑,能依什麼法條來請求離婚?
法院要判決離婚必須要有法源,因此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以離婚10大要件第5點「惡意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原則上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不聯繫,就能直接以惡意遺棄來請求離婚,如不符合惡意遺棄的要件,原則上就只能以其他重大事由,舉出婚姻已無法再維持的重大破綻來訴請離婚。
離婚程序好麻煩,可以都不處理嗎?
不建議這麼做,若外配現在或將來在台灣惹事,自己很可能會受到牽連,尤其部分外籍人士是故意以「假結婚」來台,做一些賣淫之類的非法行為,如果不積極處理,很可能會被懷疑是同夥的「人頭丈夫」,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屆時可能就得主動蒐證來證明自己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