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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位人妻在生第二胎時不幸難產,為了保命只好拿掉子宮。丈夫竟然以她無法生育且沒有兒子作為藉口,在外面分別與兩位女子生下三個兒子並認領了其中兩位。
丈夫在大陸經營公司時,甚至還替其中一名外遇對象翁姓女子支出生活費用。甚至出遊與過節時會邀請翁女與她生的兩位兒子一起吃飯,妻子因為丈夫個性強勢,總是默默忍耐。直到多年後受不了才向丈夫和翁女提告求償200萬元。
丈夫告訴法官,自己是家中長孫,有著傳宗接代的壓力。因妻子無法生育才不得不與翁女來往,甚至生下兩位兒子都有先經過妻子同意。還強調自己與翁女其實很少相處。在兒子結婚時還與翁女一起接受兒子和媳婦敬茶,也與孫子相處和睦。翁女也說自己一直都是分開居住,不能因為有孩子就認定兩人一直存在著婚外情的關係。
高雄地院後來判決翁女與丈夫應該連帶賠償妻子50萬元。
傳統觀念似乎成了不少人外遇偷吃的藉口,在法律的概念上,傳宗接代並不是什麼好理由。畢竟為了婚姻和諧,這樣不僅會導致家庭破碎還會傷了配偶的心。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兒子女兒都可以傳宗接代
【延伸閱讀:子女姓氏的法規演變-民法第1059條(民法親屬)】
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現代人對於子女的姓氏要求已經沒有像過往一樣絕對要跟隨父親。也許有人會認為即便生了女兒從了自己的姓氏,她們將來結婚後孩子從了丈夫的姓,自己因此「絕子絕孫」。
這樣的概念可以說是大錯特錯,因為子女的姓氏已經沒有規定一定要跟著父親或母親。縱使在年幼時跟了其中一方,他們將來還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想法改變。
從新聞中可以得知,丈夫外遇所生的兩位兒子也都已經結婚生子了,看樣子是很久以前發生的事。子女從姓規定算是比較近幾年才修正的法規,這也難怪那位丈夫的概念還是如此保守,認為一定要生兒子才算是傳宗接代。
只有親生父親可以認領小孩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案件中有提到了「認領」的問題,從這點我們可以得知,鄰居丁女是在未婚的狀態下將私生子生下來。如果翁女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外遇生下孩子,孩子將會默認為翁女與其丈夫的孩子,丈夫不得介入他人家庭。除非翁女與其丈夫提出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否則不能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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