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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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前鎮區,有位19歲少女12月6日晚上在家中生下一個嬰兒,少女生產後身體相當虛弱,母親陪她去醫院就診,沒想到少女的父親因為太過慌張,誤以為孫子死產,就將剛出世不久的嬰兒丟進前鎮河內。雖然已經請警察連夜搜索,卻還是找不到嬰兒的蹤跡。
另外,因為少女年紀很輕、生父不明,又是在家裡生產,警察覺得事情不太單純,正在積極介入調查來龍去脈。

從客觀上來看確實相當奇怪,就算小孩死產也該第一時間送去醫院,而不是就這樣丟進河中。感覺爸爸媽媽應該知道些什麼。但不論如何,都希望那可憐的小嬰兒可以快點被找到救上來醫治。

 

隨便遺棄嬰兒,是生母殺嬰罪嗎?

刑法第274條第一項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生母殺嬰罪的構成要件中,「由誰殺了嬰兒」相當重要。既然罪名都稱作「生母殺嬰」,那肯定是只有那個嬰兒的生母才有可能成為罪刑的當事人。所以只要是生母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嬰兒的父親、祖父母等其他親戚殺害了嬰兒,僅能依普通殺人罪來科刑。

另外,也並非只要母親殺死自己的孩子都能視為生母殺嬰罪。除了那孩子比須是剛出生不久外,還必須要有其他「身不由己」的理由。所以如果像是生下孩子後心情不好突然不想照顧,這樣的狀況就不能算是生母殺嬰罪了。

 

可以要求孩子的父親承認這個小孩嗎?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認領必須建立在「有真實血緣關係」上,不是任何一個男人看到生父不詳的孩子都能跳出來主張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指出孩子是自己與生母所生,那樣的認領是無效的。

雖然說認領時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男方與孩子之間存在著血緣關係,但不表示要認領就一定驗DNA,拿到「親子關係證明」(即便這是最快也最不會出錯的方式)。只要從客觀事實上能判斷出孩子是父親與母親所生(例如:同居多年……)即可。

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因為孩子的生母對子女有固有權,在強制認領之訴上並非法定代理人,法條第一項特別將生母與法定代理人分開來定義。
只要有客觀的證據(DNA)能證明那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即便那位男人不同意,子女本身、親生母親或法定代理人都能提起訴訟請求親生父親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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