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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定義
以結婚為目的所締結的不要式契約(不需要字據),訂婚並不會發生身分上的關係變化,也不強迫訂婚人一定要履行婚約。
婚約該怎麼訂定?
民法第972條(婚約之訂定)
想和結婚和訂婚都是個人自由,這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權,所以特別立法規定婚約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訂定。就算是父母,也沒權利替兒女決定結婚對象。所以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的「指腹為婚」,在民法上並不被允許。
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 1723 號民事判例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由本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幾歲可以訂婚?
民法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4條
雖然民法規定男生17歲、女生15歲就可以訂婚了。但下一個條文又特別規定,未成年人要訂婚一定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的成年是20歲,所以在20歲以前要訂婚還是要經過父母的同意。
不過,因為婚約只有自己可以訂定,所以父母也沒有辦法替未成年子女決定結婚對象。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所以婚約不但可以自由訂定,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履行。就算對方悔婚,也只能針對權益損害的部分來索取賠償,不能強迫對方履行婚約。
看完這篇文章後,希望大家都能對婚約有一定的了解。因為婚約訂定和解除都是自由的,所以只要當事人同意,旁人就無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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