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2023年開始正式下修至18歲,這也讓很多早就約定好給扶養費到20歲的離婚夫妻們意見百出。有人覺得既然都修法了,那就照新法規定給到18歲即可,但又有人(通常是拿錢的一方)覺得,之前怎麼規定就該按照規定來,更何況孩子還沒大學畢業,就算已經成年但依然沒收入,照道理還是該給孩子扶養費謀生。
扶養費給到幾歲父母決定就好,但18歲前一定要給!
有的父母比較不缺錢,認為孩子到30歲繼續跟家裡拿錢也沒關係,這其實都沒什麼太大問題。只要爸媽願意給,法律不會禁止什麼(畢竟這沒有損害誰的利益)。民法上的十八歲成年規定是受扶養的底線,也就是無論父母再怎麼不想給錢養小孩,都至少要負擔養育責任至18歲。可見那個年齡限制只是扶養參考基準線,只要超過那個年齡就沒問題;沒有依法負擔扶養義務到法定成年年齡,孩子和對方是有權利走法律程序要求履行義務的。
約定好給到成年,照原來20歲規定來走?
法律本身有不溯及既往的規定,規定修改後通常是當下至未來生效,之前過去的也就過去了。也不只有法規,生活很多事也是如此,所以才會有「投資要在對的時機」、「越早買房越好」這類說法,因為交易當下的金額就固定了,不會因為將來發生什麼有所變動。可見以前簽好的「扶養費給到20歲」約定,按照舊法來走就可以(就算將來修法成年年齡變成20歲以上也是重新請求)。
但有的父母會覺得,趁修法讓孩子早點獨立不是壞事,約定好扶養到18歲為止。這部分因為已經重新達成共識,所以沒有額外的問題。雙方談不攏時,才會有「照舊」的狀況出現。
滿18歲就不給扶養費,是小孩才有權利要嗎?
因為18歲已經是成年人了,不需要讓監護人來做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自行打官司向對方要求。但扶養義務是父母都應該負擔的,只因為對方沒有監護權才想跟對方要求到20歲,而原來的監護人滿18歲就不用負擔了,這還是不太公平。所以在請求扶養費以前,雙親還是得達成共識,否則就會有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甚至還會被孩子認為是父母故意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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