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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上的夫妻財產制
一.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一對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契約決定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時的財產制度。這契約依照法條規定,只能選擇要採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沒被現行法條所規定的財產制則無法採用。
① 約定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
延伸閱讀:【民法親屬】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兩人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合併成共有財產。共有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有義務先拿出特有財產幫忙償還。財產關係消滅時會先拿回訂約時各自的財產,剩下的財產再平均分配。
② 約定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
延伸閱讀:【民法親屬】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財產狀況於婚前或婚後沒任何差異,各自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債務也必須各自清償。
二.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延伸閱讀:【民法親屬】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值,沒有依照契約來做財產制約定的夫妻都會被默認為採用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夫妻雙方能自由管理與運用各自的財產,財產關係消滅時就婚後財產的部分(不包括無償所得和慰撫金)平均分配。
平分的規定是用來保障在結婚時可能為了照料子女或打理家務才辭去工作的家庭主婦/夫,即便他們沒有正職工作,但不能因此抹煞掉他們對婚姻與家庭的貢獻,照法律規定還是要分一半的婚後財產給他們。
我國已停用(非現行法)的夫妻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舊民法第1016條,現已刪除)
夫妻在婚前和婚後得到的財產合併為「聯合財產」,並由夫妻其中一方管理(通常是男方),管理者對另一方原有財產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債務清償責任也會因財產種類不同責任歸屬不一,略為複雜。概念和約定共同財產制有點相似卻又不盡然相同。離婚後會將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再平均分配給兩人。
原本是我國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值,但因為這法規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已經被法定財產制取代。
統一財產制(舊民法第1042條,現已刪除)
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夫妻兩人可以用契約的方式約定,將妻子特有財產以外的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丈夫。財產關係消滅時,妻子對當時移轉給丈夫的財產估定價值有返還請求權。
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國人的習慣,便將這項規定從民法內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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