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應注意的六大重點

許多人在結婚前,可以說是既期待又擔憂,因為能與深愛的對象一起成家;但是一想到將來兩人要共同面對的長輩期許,以及房貸等經濟壓力,就很擔心會不會意見分歧,感情生變。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間有許多事情,其實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先約定好,透過事先約定來減少日後的糾紛,也能避免對方賴帳損及自身權益。 

 

婚前協議必須謹慎用字

雖然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形式並無特別規範,只要透過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用特別公證登記,但有時候這份幫助婚後和諧的合約,會因為有違反婚姻原則、用字有模糊空間問題,而變成日後反目成仇的助燃劑,尤其涉及到金錢糾紛的時候。
雖然在婚前談錢傷感情,但為了避免日後權益受損,只能委屈的接受現實,默默承受或變成一對怨偶,不如一開始就先律師諮詢,讓合約是有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並精準符合雙方的意願

 

其實婚前協議可約定的事非常多樣,但不能違反民法婚姻進行保障的原則,而目前根據明文有規定的項目,來介紹最常見的六項協議內容:

一、是否要冠夫姓

依照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冠夫或妻姓,只要有協議好,於婚後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成立了。

二、子女從姓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之前,父母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從父或母姓協議不成也可以報戶口抽籤決定

三、婚後共同居住地

結婚之後,就得根據民法第1002條履行同居的義務,對於婚後住處可以先行約定,倘若因工作或不得以的理由,可能會分隔兩地,或是各自要住自己家照顧爸媽,也可以事先協議上去。

四、家庭開銷

民法1003-1條規定,舉凡家庭生活中可能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瓦斯、房租、過年紅包、家具…等,都可以協議
而通常律師都會建議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的分配、孩子的照顧,最好都考量進去,而且最好用比例的方式分配,明定數字很容易產生爭議

五、私房錢

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另外協議一筆錢,供夫或妻自由使用

六、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夫妻婚姻中有三種可選擇的財產制度,這些都影響了彼此財產的歸屬,以及離婚後的分配問題

1.分別財產制各自處份自己的婚後財產,到離婚為止皆為各自擁有,且雙方皆「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特別注意的是,若選擇分別財產制,記得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共同擁有,除非有約定由一方管理,但要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若是離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對於婚後財產是「各拿一半

3.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名下財產,但離婚的話,「婚後財產」少的可以向對方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而依照民法第1003-1條規定,結婚時夫妻若無特別約定,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至於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離婚時,雙方的婚前財產扣除負債後,少的可以跟對方要求差額的一半。比如夫妻財產扣除負債後,分別是夫100萬、妻20萬,則妻子可以跟對方要差額80萬(100萬-20萬)的一半(80萬/2),也就是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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