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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博士男和妻子相處不睦並協議離婚。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博士男和碩士女到汽車旅館「休息」,就在離開之際,被妻子及數名徵信社人員攔住並當場報警。博士妻要求兩人簽下協議書與賠償本票,否則將會對兩人提告到底。
事後,博士男和碩士女向法院主張,本票是基於妻子與徵信社的不法脅迫、誤會了通姦罪的意思才簽下,本票債權應當不存在。
法院認為雙方在派出所和解時,員警跟博士的雙親都在場,如果有脅迫的情況,兩人可以向警方求救。加上妻子提供的錄音檔並沒有任何與脅迫有關的言論,便認定兩人是自願簽下本票。另外,博士難和碩士女並非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學歷也不差,說自己不知道甚麼是通姦實在讓人無法相信。因此全案駁回。
看過這麼多通姦被判無罪的例子,我相信大家一定也明白通姦最不好告。
也確實如此,法條上就說得很明白,已婚人士和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就成立通姦罪。沒錯,一定要有「發生性行為」,這是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如果當事人辯稱沒發生過關係,也沒其他證據(證人、照片、Line對話、DNA……)能夠證明兩人有上過床,法官就沒辦法判他們有罪。
回顧一下之前發表的文章「【從時事看法律】證明通姦最好得證據,就是當事人自己承認。」,我們可以知道,讓當事人自己承認可以省去很多證據能力不足的麻煩。雖然簽了和解書後,就意味著配偶已經原諒了,以後也不能再提告(刑法第245條)。但這也意味著兩人真的有通姦行為,沒通姦的人也不簽這種和解書。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新聞事件中犯下通姦罪的兩人主張自己是被恐嚇和欺騙才承認有通姦行為,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看他們的說法是否有理由?
恐嚇
與恐嚇罪有關的法條分別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不管是哪個恐嚇罪,構成要件都是會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也許對當事人來說,「提告」可能會被抓去關,被關起來就失去「自由」,屬於一種恐嚇。但「提告」是合法的程序,與會侵害權益的不法加害是不一樣的。所以「不簽本票就提告」不能成立恐嚇罪。
詐欺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首先,妻子是被侵害配偶權的受害者,要求損害賠償並非「不法所有」。再來,有沒有通姦行為當事人心知肚明,沒有騙不騙的問題。並且如法官所說,都讀到博士還成家了,說不知道甚麼是通姦有點讓人難以置信。所以才會判兩人敗訴。
筆者覺得,如果真的沒有通姦行為,也不用自找麻煩簽賠償本票或和解書。有通姦也不見得告得贏,更不用說完全沒通姦過也沒證據的人。怕會被告很大的機率都是心中有鬼,問心無愧就不用害怕司法對不起自己(現在已經很少冤案了 ) 。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