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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位黃姓男子外遇一名陳姓女子,並生下一個孩子。陳女在孩子出生後丟給黃男後就離開,黃男認領了孩子並向妻子坦白自己出軌。黃妻為此感到非常痛苦,甚至不滿還要替丈夫和小三養孩子,向法院提告陳女侵害配偶權,要求60萬元的賠償金。雖然陳女主張自己雖然沒養育孩子,但還是有定期匯款作為扶養費用,即便是告侵害配偶權,60萬的賠償金似乎有點過高,20萬元就應該足夠。但法官認為陳女名下有房地產、汽車、股票等,評估了職業與收入後,賠償60萬非常合理。
被外遇也就算了,還要幫小三養孩子實在很可憐又沒道理。雖然孩子是無辜的,但要黃男的妻子全心全意愛那小孩的難度實在很高,比起支付扶養費用,筆者倒是比較建議思考其他折衷的方式讓那孩子可以得到健全安穩的生長環境。
認領是什麼?可以反悔嗎?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孩子與親生父親間,母親不需要認領。
有血緣關係才能認領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認領必須建立在「有真實血緣關係」上,不是任何一個男人看到生父不詳的孩子都能跳出來主張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指出孩子是自己與生母所生,那樣的認領是無效的。
雖然說認領時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男方與孩子之間存在著血緣關係,但不表示要認領就一定驗DNA,拿到「親子關係證明」(即便這是最快也最不會出錯的方式)。只要從客觀事實上能判斷出孩子是父親與母親所生(例如:同居多年……)即可。
認領不能後悔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除非提出否認之訴後並且有客觀的事實證據能證明那孩子並不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否則認領後就不能反悔了。
配偶的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有著自己的父母和血緣。如果就這麼將外遇的孩子歸納在家庭,不但不尊重未成年人本身,也不尊重配偶。根據民法規定,父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但那孩子既然不是自己所生亦沒有收養,那元配自然不需要對那孩子負擔任何事。如果元配們遇到這樣的狀況又不想照顧孩子,在法規上是行得通的。只要不做太過分的虐待或惡意棄養,原則上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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