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聞媒體的影響,很多人對贍養費只有一知半解的概念,通常電視上看到的鉅額贍養費,是雙方簽字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而來的,或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得到的數字,不太可能是法院判定的贍養費。
什麼是贍養費?
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的說,就是無過失的配偶,若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可以透過法院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贍養費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生活不下去。所以贍養費是一種保障性質的費用,並不是賠償,金額也就不可能多可觀,跟對方有無過失也沒有關係。
贍養費的條件
一、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
也就是在這場離婚官司中,必須是沒有任何過失者,才能向對方要求,而且不限於對方有無過失。
所以如果自己「有過失」,即便沒有謀生能力,但自己也是造成離婚的原因,所以不能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二、必須是透過「裁判離婚」
也就是這場離婚必須是經過「裁判離婚」的方式,才能透過法院向對方要求贍養費。雙方未經審判,透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都不算。
即便如此,若在「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時,有在合約或筆錄上載明,仍可要求對方履行,只是若要強制執行,則須向法院起訴,經審理後做出判決為準。
三、因離婚「生活陷入困境」
這個條件門檻較高,因為目前最高法院認為,生活困境必須同時符合「沒有財產與謀生能力」,所以無論你有財產或工作能力,都不太可能達到標準。
贍養費的金額
因贍養費的用意是保障當事人在離婚後仍生活得下去,所以通常法院在審理時,需針對當事人本身的謀生條件與對方的財力來做判斷,有時也會參考當地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基於贍養費是對配偶的補助,通常金額僅供生活基本所需,所以不太可能出現高額的數字 基本上只能符合基本的生活開銷。另外贍養費與「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不同,彼此互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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