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的利害關係

不少人在離婚時遲遲無法決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有些人最後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有些人則選擇在協議時就妥協,但其實監護權並非只能有一人享有離婚後還是可以用共同監護的方式照護孩子,追求孩子的最佳利益

共同監護是什麼意思?

共同監護是離婚的雙方皆有對孩子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通常跟其中一方同住,但也有輪流同住、或離婚後維持同居生活的例子。大多情況是會約定一個主要照顧者,由同住的父或母擔任,並負責孩子主要的生活照顧義務,並有權決定孩子平時生活上瑣碎的事,但對於重大事項的決定,則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比如遷戶籍、轉學、出國留學等….等。

怎樣的離婚父母適合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一般都是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好的,通常比較會發生在和平分手的父母身上,有些是認為彼此只是不適合,或對方可能只是個不及格的情人,但他卻是個好父母,所以較有意願與對方正面合作扶養孩子
另外較少見的案例是在官司訴訟時監護條件較不利的一方,會在打離婚官司時,積極向法院爭取共同監護,但這樣的案例很少發生,因為通常走上訴訟的都是因為離婚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且強制調解依然破局的人。讓難以達成共識,甚至是撕破臉的兩方共同監護,是不大可能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擁有監護權必須做什麼?

若選擇共同監護,最好事先約定好以下內容哪些由誰來負責,那些則是共同負責,普遍來說除了重大決定的代理權與同意權外,基本上都會交由主要照顧的一方來負責

  1. 居住地
  2. 養育責任
  3. 管教責任
  4. 保管財產
  5. 代理權與同意權

共同監護的利弊

優點:由於子女的重大決定須兩方同意,比較不會發生監護人要帶孩子出國留學、遷移戶籍…等,導致另一方難以探視孩子

缺點:主要照顧的一方若要替未成年子女做任何重大決定都會相對較麻煩,比如開銀行帳號就有可能需要經過另一方監護人同意

什麼時候應該考慮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通常是在兩種情況下比較會出現,一種是夫妻間較和平或理性,能夠在離婚的狀態下彼此共同照顧孩子。另一種則是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時,積極爭取的一個妥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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