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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有位黃姓女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原因是父親在與母親離婚時,不但留下了大量債務,讓母親一個人獨自扶養姐妹倆,只有在想借錢時才會與家庭聯繫。她們好不容易才撐過那段苦日子,卻又因為父親中風住院必須協助分擔照顧費用,覺得很不合理。
法官認為,父親在離婚後從來沒有探視過姐妹倆、也沒分擔扶養費用,母親只能身兼多職、四處借錢來勉強度日。如今姐姐要進入職場、展開新人生時,卻被社工通知父親中風住院需要支出龐大的醫藥費,讓人不敢恭維。父親也沒提出任何異議,默認了黃女的指控,法院也裁定免除姐妹倆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這樣的父親實在是讓人很困擾啊!
離婚後對家庭不聞不問,都是在有麻煩時才會找上門,要是沒血緣關係,還真是不想認對方為自己的父親。
也辛苦了這三位母女,希望她們往後的日子都一切安好。
因為民法有規定,子女必須扶養父母。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的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扶養費的請求權是建立在「互相」之上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子女小的時候由父母照顧,父母年邁後換子女來照顧父母,這樣的道理任誰聽起來都覺得很合理。像新聞中的父親,沒有先達到「照顧子女」的條件,讓法官覺得不公平,才決定完全免除父親的扶養義務。
【延伸閱讀: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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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並非父母和孩子本身說放棄就放棄。
根據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六款「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規定,即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只能與有監護權的一方長期同住。但之所以會變成這樣也是大人造成,小孩子是無辜的。所以監護人依據法律規定,有義務要讓孩子與沒監護權的一方定期會面交往。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和頻率,原則上都是讓當事人自行斟酌,協調不成才由法院幫忙決定。考量到未成年子女不適合長期變更處所,通常不會太過頻繁。
曾經有少年法庭的法官說過,雖然沒有明確的數字統計,但自己碰上的少年犯最大多數都來自於從小失去父母其中一方或雙親關愛的家庭。她的意思並非生長在單親家庭的孩子一定都會學壞,只是希望父母們可以知道探視權的重要性。
還好法官最後有免除了姊妹倆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不會讓她們在好不容易出社會後還要繼續被龐大的費用糾纏。希望她們也能讓辛苦工作好幾年的母親過上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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