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該怎麼蒐證才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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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已婚的海軍男士官蘇姓男子與在驅逐艦上服役的高姓女子發生性行為,過程還被其他同袍偷偷拍下,傳給不少人看。這影片也不知道為什麼在去年5月中旬傳送到蘇妻的手機裡,收到影片後蘇妻很自然就對高女提告通姦罪。而蘇男和高女也對偷拍影片的雷達上士提告。
通姦案件在今年三月偵結,高女被起訴。在法庭上高女自白犯罪,基隆地院今年5月1日便認為兩人一共發生過20次性行為,應執行四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五年。高女不服提上訴,通姦罪在今年5月29日除罪,判決因此被撤銷,高女被改判免訴。
妨害秘密方面,在去年12月判決結果已經出爐,雷達上士應執行8個月的有期徒刑。

有時候晚了幾個月結果就天差地遠,蘇妻心中一定覺得很無奈卻又沒輒。好不容易熬了這麼久可以看小三被定罪,卻因為通姦除罪逃過牢獄之災。但就算當時高女沒有繼續提上訴,她也會因為通姦除罪的關係被改判免訴,不影響結果。

 

為了告通姦而變成妨害秘密,值得嗎?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律對隱私的保障可以說是比婚姻忠誠(已除罪)還要來得多,看法條上的敘述就可以發現,通姦最多也只判1年(通常不會判那麼久),而偷錄音、錄影最重可以判處3年。

筆者明白這影片並非蘇妻自己拍,只是做個假設。

我們都知道,要告通姦罪相當困難。光是要捉姦在床又要全身而退就難如登天,有時候到法官面前還有可能告不成。如果今天是蘇妻為了告高女通姦,自己偷偷裝了攝影機錄下整個過程來做為證據,即便外遇告成了,小三頂多也被關4個月,自己卻要面臨8個月的有期徒刑。

 

通姦除罪怎麼辦?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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