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某大學的已婚女學生外遇已婚大學教授,大學教授的妻子在家意外發現女大生寫給丈夫的情書,得知兩人偷情交往的事實,便以該情書作為證據對丈夫和女大生提告侵害配偶權。雖然那情書是瞞著丈夫偷來的,但法官依然認為那情書可以做為外遇的證據,判教授和女大生需連帶賠償教授的妻子20萬元。
侵害配偶權是通姦罪嗎?差異在哪裡?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節錄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上的權益受損」和刑法上的「罪」,有著極大差異。具體一點的例子便是,不小心弄壞別人的物品,雖然沒有犯「罪」,但侵害了對方「民法上的權益」。犯罪的罰金是懲處,侵權的賠償是彌補,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偷來的書信可以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嗎?
如果是為了自保而採取「不合法又不違法」的手段取得民事訴訟上的證據,法官是會承認效力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但如果是基於達到其他目的在先而非法得手的證據,縱使可以一併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恐怕就有商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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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丈夫可以憑藉這判決結果再次對兩人提告嗎?
雖然女學生和教授已經被提告並判賠,但那賠償對象是教授妻子,同樣配偶權受到侵害的女學生丈夫沒有得到任何彌補,倘若他願意,也是可以對妻子與小王提告,甚至可以將另一份判決書直接拿來做為證據。
另外小三對於外遇的事情完全沒有否認,就算書信的證據能力存疑,也不能否認兩人搞外遇的事實,在法律上追究起來是絕對有理由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