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不知者無罪?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有位人夫偷吃被配偶抓包,小三一審被判刑4個月。但小三主張自己根本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不滿並提出上訴。二審法官發現人夫雖然已經再婚,卻還是將配偶欄空白的舊身分證拿給小三看,有故意隱瞞已婚身分的意圖,因此改判小三無罪,全案不得再上訴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原則上,通姦這個詞是拿來用在「有配偶還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這件事上,沒配偶和有配偶之人發生關係則會被稱為相姦。不過,在一般的狀況下我們說通姦大家都是聽得懂的。

從法條來看,我們可以知道通姦罪會成立往往都是因為當事人其中一方(或雙方)已經有配偶了,還和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台灣是少數保留通姦罪的國家,不少國家都認為要和誰發生性關係是基於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即便有配偶,那也是家庭內部問題,不應該用刑法來制裁通姦行為。

其實仔細想想好像也沒錯,通姦再怎麼說都是當事人自願的,即便道德觀感不好,也不像強姦罪那樣違背他人意願。但因為這樣就將法條廢了……似乎也怪怪的?所以通姦罪該不該廢除至今仍然是一個讓人傷腦筋的問題

就算是這樣,我們的刑法還是有通姦罪的法條,在法律有做其他更動前還是必須遵守法律上的規範。

這個案子雖然最後小三因為不知道男方已婚獲判無罪,但這並不意味著「不知者無罪」。這樣說可能有點模糊,筆者一樣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A很喜歡B新買的鋼筆,趁著B不注意將它占為己有,A被抓到後說不知道東西有罪

C跟D是同事,兩人在辦公室的坐位也剛好被排在一起。有一天下班時,C不小心拿錯了D的公事包,被抓到後C表示自己只是認錯,不知道拿到了D的公事包,沒有偷竊的意思。

上面這兩個例子,大多數人應該都覺得A和C雖然都有犯錯,但A是故意的,C只是不小心拿錯,A比C更應該處罰。就算A不知道偷通西違法,但偷東西再怎麼說都是不對的行為,不管違不違法都不能被允許。

小三是因為「不知道對方已婚」才答應跟對方發生關係,如果知道男方是有婦之夫,結果大概就不太一樣了。我們先不考慮小三如果知道男方有老婆是否還想和對方上床(沒發生的事不會有法律問題),違法的情況是發生在「不知道對方已婚」的情況下,通姦罪不懲罰過失犯,所以小三沒有違法

 

配偶外遇是一件讓人感到憤怒且不甘心的事,受害者都希望能盡快讓介入婚姻的第三者繩之以法。但有時候是自己的配偶故意隱瞞已婚事實在先,第三者固然可惡,但恐怕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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