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一位名叫Christian Taylor的美國男子,竊取了加州某公司的商業機密,被美國以商業竊盜罪、逃離監管等罪通緝。Taylor用假護照偽裝成加拿大人逃到台灣後,又在台灣對女友(來台灣才認識的)家暴,於是在我國也被以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通緝。
Taylor在台灣的期間,還曾經以「名廚」的身分受邀到南部某間大學擔任講師,但他手臂上的刺青太顯眼了,被警方從照片中一眼認出他就是國際通緝犯。去年六月,警察在高雄將他逮捕,先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讓他在台灣服完10個月的有期徒刑後再驅逐出境並遣返美國,由美國聯邦法警局接手。
在這種時候大家都忍不住想問,既然都已經是通緝犯了怎麼還不乖一點?一定要四處「刷存在感」嗎?不過也要感謝他這麼高調,才能讓警察這麼順利逮到他,不然還不知道他要繼續在台灣躲幾年。
我們也不能怪大學方面沒發現他是通緝犯,我們自己也是有時候跟通緝犯擦身而過都不知道,何況外國人對我們來說幾乎都長得一樣,一般人根本不會察覺。
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所以沒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拘束。
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刑法第3條前段指出:「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雖然Taylor是外國人,但既然他人在台灣犯罪了,就應該依照我國的法律懲處,這算是法律的「屬地原則」。
會這麼規定也是合理的,如果台灣的法律只對國人有影響力,那豈不是一群外國人整天跑到台灣來犯罪嗎?那在國外生活有困難的人就跑來台灣當強盜就好啦!反正不管怎麼偷或搶,都不會有刑事責任,台灣也變成了國際罪犯的天堂。
驅逐出境相關法規
刑法
Taylor在台灣家暴被判了10個月的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行政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規定:「外國人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Taylor以假護照和假身分入境,不管有沒有犯罪,都可以依照這個條文規定禁止他入境,不小心入境成功也能夠按照同法第36條將他趕出去。
還有,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也說:「受外國政府通緝,並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得強制驅逐出國。」如果美國有要求我們幫忙,也能依這條將他趕遣返。
我們不得不說警察真的很厲害,能將這麼人高馬大的國際通緝犯制服。也希望國外的犯罪們不要心存僥倖,以為逃到台灣來就可以無法無天,遲早還是會被送回本國面對刑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