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三大夫妻財產制度

在法律上,夫妻結婚時分別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方式可選擇,若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原則上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雖然有這麼多方式能選擇,但在台灣很少人會另外約定,所以絕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

除了「特有財產」之外,夫妻婚後的財產皆為共同財產。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一律由雙方共同管理,若要處分財產就必須經雙方同意

離婚時,依照民法第1040條,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的財產後,用共同財產抵銷共同債務,其餘額雙方平分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

就是無論婚前婚後,夫妻都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即便離婚也是,雙方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

法定財產制是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在離婚前都是各自管理、處分。但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則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針對婚後財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也就是假如「婚後財產扣掉婚後負債後」老公有100萬,老婆有20萬,則兩人的差額為100萬-20萬=80萬,老婆可以要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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