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再婚對象的兒女應注意之三大事項

在台灣有一個觀念是養大於生,有時候一個家的形成,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如果想收養配偶的子女,就會有一些條件的限制。因為收養會同時收養者、被收養者生父或母造成很大的影響,且為了避免有「收養職業化」的法律漏洞,規定就相對較嚴謹

 

收養繼子女有什麼樣的條件呢?

收養是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

只要符合條件,沒有違反限制的話,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成養一旦成立,雙方就有跟真正親子一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權繼承權、扶養權…等。
但相對的,原父或母,就會因此與子女失去任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彼此不再有繼承權監護權扶養費…等扶養的權利責任

收養的7個限制

  1. 收養人的年齡要超過被收養人20歲,但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只要其中一個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
  2. 近親不得收養。
  3. 若收養人有配偶就必須共同收養,除非對方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收養對象是配偶的子女。
  4. 禁止雙重收養,養父母只能有一個,或只能是一對夫妻。
  5. 若被收養的人有配偶,須得到他配偶同意。
  6. 原則上收養必須經孩子的雙親同意,不然就得透過法院來裁定。
  7. 要有收養的必要性,也就是須經過專業機構審核,確定原生家庭真的無法妥善照顧。

 

為何要親生父母同意?

因為收養後,孩子與親生父或母就不再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就是說子女與原父或母之間,就不再有扶養義務跟責任,所以除非透過法院裁定,否則無論成年與否,都需要經過被收養者的生父或母同意

 

收養的辦理過程

民法第1079條規定,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之後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出庭、社會局或相關機構訪視、最後由法院進行裁定認可,就可以辦理收養的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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