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終身義務-監護權

對許多父母來說,當碰到離婚要處理監護權的歸屬時,往往不是把孩子當籌碼、就是只想要把孩子留在身邊,或認為把孩子交給有錢的一方最好,卻忽視了孩子真正的的需要。所以在決定或爭奪監護權時,我們必須先了解主要照顧者的應盡的責任到底有哪些。

 

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監護人監護對象進行管理的權利與義務,通常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擔任主要照顧養育的責任。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監護人必須做的,不過還是能從監護權延伸出的法條來推敲。

監護人該做的事

  • 保護:保護孩子的健康、安全、溫飽、就診及提供住處。
  • 教養:提供家庭教育、監督日常生活、建立生活習慣,及接受義務教育。
  • 懲戒:以不構成家暴為原則,在孩子犯錯時給予懲罰,包括責罵與體罰。
  • 法定代理:替孩子做法律上必要的決定、孩子在外闖禍要負連帶責任賠償。
  • 負擔義務:替孩子繳健保、學費等他們無法負擔的義務。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難以逐一表述,但大原則就是提供孩子健全長大的環境

 

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不一定,但除非法院判定父母不適任,請家人或第三方代為監護,否則就必須由父母擔任,因為自己生的要自己負責

離婚後就只能有一個監護人嗎?

除了單一監護權外,也可以協議共同監護,但通常這都是透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才會發生,法院很少會做出這類判決

 

監護人誰來當最好?

監護權除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外,很難有一定的標準,基本上只有常跟法院打交道的法律人,會比較清楚「法官對什麼樣的監護人比較放心」,有些人可能以為監護權一定是判給比較有錢的人,但如果他平常就不是主要照顧者,甚至為了賺錢而缺乏陪扮小孩的時間,那也是有「讓有錢的人負責較多的扶養費,並保障他的探視權,另一方則負責生活上的照顧」這種事。

爭監護權靠的不是只有經濟能力,能舉證讓法官認為你最適合照顧孩子,或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給對方,才是最有效訴訟策略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