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通姦罪已違憲失效,目前也還沒相關配套措施的出現,但在民法上還是有所謂的「侵害配偶權」,且裁定「離婚十大要件」中的外遇相關性交行為尚未受影響,所以還是可以透過民事庭的訴訟,或是以此為警惕要求對方簽字離婚,並賠償您的損失。
侵害配偶權相關法規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根據上述來看,若對方的行為侵害到您的配偶權,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要求對方對您付出精神賠償,金額會根據對方的經濟狀況以及情節重大程度而不同,所以證據的強度非常重要!
侵害配偶權相較通姦罪證據門檻較低
民法上侵權賠償的證據門檻,通常都比刑法上的罪刑還低,但是由於牽涉到賠償的金額、以及是否得到離婚的主導權、甚至往後可能的監護權與其他相關,因此證據越清晰、越有公信力,在法庭上的優勢就會越大。
而在離婚的訴訟中,「過失較大」的一方是沒有請求離婚的資格,如果對方也相對提除證據控訴您的過失,很難保證不會撼動你擁有的主導權,所以在法庭上每個能提出的證據、證言、甚至是證人,都會至關重要。
外遇者沒有離婚的決定權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項第2點「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若您要離婚,最乾脆的方式仍然是直接控告對方性交的事實,只要有證據力道足以支持您的論述,讓對方無法辯駁,就能直接以離婚十大要件中的通姦行為決定是否與對方離婚,而因為犯錯的是對方,所以對方「無權要求離婚」。
若沒有足夠的證據,就只能依照同法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離婚。但對方若不願離婚,可能會提供相關證據或說詞,讓離婚的理由在「雙方無法維持」跟「只是您單方面不願維持」間拉扯,若法官認為只是你不想,而不是這段婚姻真的無法維持下去,是很難判離婚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