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就一定會被離婚嗎?

許多人常常誤以為外遇的下一步就是離婚,被抓到外遇後,這段婚姻只能以離婚來告終。也因為如此,發現自己的配偶在外面偷吃,就會開始獅子大開口,開始以「每個月給我十萬否則離婚」此類名目來敲詐對方。

雖然我們都知道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唯有沒犯錯的一方才有權利提告離婚,犯錯就永遠是關係中的被動者,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外遇在法律上也有種類區分?

外遇也有分為「私下交往並上過床」、「單純偷談戀愛」、「只是約砲」等不同的情況。發生過性關係,也就是我們平常俗稱的「通姦」,隨著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後廢止,現在無論有沒有上過床的外遇都僅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來要求民事金錢賠償,無法再讓第三者或配偶被科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外遇是能夠裁判離婚的原因嗎?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判決離婚要件」中,依然存在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款。由於法條明確寫了「性交」,所以無法將其他沒發生關係的外遇也涵蓋在其中。沒有上過床或抓不到明確上床證據外遇,只能用同法第二款的「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來主張自己與配偶的關係已經到了盡頭,難以維持下去,來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所在?

雖然外遇毫無疑問是給婚姻帶來裂痕的事實,但真正會左右法院要不要判離婚的關鍵點還是在於「這段婚姻維持下去的可能性」。有些人即便做了對不起家庭的事,但事後也沒再犯,還花很多心力想要補償,這些具體的行為會讓法官認為被告(外遇的一方)是真心想繼續維持婚姻,還不到完全無法挽回的情況,就會鼓勵兩人再繼續努力看看。

其實法官自身壓力也大,不想當拆散姻緣的壞人,但又擔心強逼兩個早已不適合的人繼續在一起。所以在裁判離婚時,會比我們想像得都還要謹慎。所以我們在看離婚案件時,不能只看「兩人離婚的原因」,還得看「法官判決的理由」。

不過,也有些被告離婚配偶非常奸詐。可能只是想要有個保姆或提款機,根本不是還愛著另一半。這類人可能會私底下對配偶的態度是另一副差勁的模樣,在法官面前卻裝作很專情,甚至下跪認錯,使法官心軟

因此,身為裁判離婚中的受害者原告,也必須在訴訟前做好萬全的準備。除了雙方的離婚導火線外,還要有在家中私下態度證明。以免辛苦打官司到最後卻是自己吃了悶虧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