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被前夫陳男提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200萬元,因為兩人離婚前,張女曾與異性友人邱男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儘管他們說是為了休息,但還是被法官認為場所太過牽強,認定兩人侵害配偶權,應連帶賠償陳男40萬元。但由於陳男早已和邱男以150萬元達成和解,無法再基於同一個理由求償。
外遇和解後就不能再告了?
其實這件事從客觀的角度來思考就會覺得很奇怪:
「如果當時不滿150萬元的賠償金額,那為什麼陳男還要答應和解?」
「難不成是提出後自己嫌150萬太少,還想透過訴訟來多拿一筆嗎?」
把和解的事又拿出來告多少會讓法官覺得是在「浪費司法資源」,畢竟和解的前提就是要省事、減少之後的麻煩。如果受害者在和解後卻還是要提告,那似乎有點違背和解的宗旨。
如果對和解不太放心,可以找婚姻諮詢專員協助談和解,並協助爭取更高額的賠償金額。或是帶著和解書至律師事務所,讓律師協助審核和解書的法律效力及估算和解金額,貿然行動反而會吃虧到自己。
外遇賠償金要怎麼樣才可以拿比較多?
雖然外遇的張女與邱男確實有錯,但損害賠償金還是得在合理範圍內。法官通常會依照外遇的程度、次數,及對婚姻關係帶來的傷害來衡量恰當的賠償金,不會讓原告獅子大開口。
如果希望可以得到更高額的賠償金,還是得靠證據來讓法官知道自己受到的傷害的確應該求償那麼多。打個比方,單純牽手、擁抱的賠償金絕對比曾經上過床、接吻來得低很多。
在提告前,可以先帶著手邊有的證據來律師事務所與我們討論,評估勝訴的可能性以及還能補充什麼證據來為自己「加分」。
就算不想提告,也能讓律師代表談和解內容,以專業度來爭取賠償金。
提告外遇後一定要離婚嗎?
外遇和離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離婚的原因不見得是外遇,外遇也不一定要離婚。
但可以確定的是,外遇離婚的選擇權在「被綠」的那方。言下之意,就是外遇的那方沒有權利以偷吃來作為離婚的理由。
至於外遇該不該離婚,也是律師們經常被客戶問到的問題。
但無論律師講再多,還是得看「自己心裡那道檻能不能跨過去」,只要心裡一直存在著對方外遇的陰影,即便沒有離婚,還是會過得很不快樂。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