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結婚後的夢想都是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有自己的小孩。但無奈有時候天不如人願,無論結婚多久女方的肚皮都沒動靜。原以為是時候未到,沒想到去醫院檢查後才發現原因出在配偶上,這也難怪無論付出多少努力都無法懷上孩子。對夢想是有孩子的人來說,這婚姻無疑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但對方除了不孕之外並沒有犯什麼大錯,本質來說還是一個優良配偶,這該怎麼辦呢?
不孕症是法定離婚十大是由中的「不治惡疾」嗎?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可訴請離婚的十大事由中,第七項為「不治惡疾」。這常被人認為只要配偶生了無法治癒且令人厭惡的病都可以無情拋棄請求離婚,但並不完全是如此。該條說的不治惡疾,通常是指「具傳染力又難以痊癒的病」,最典型的就是「愛滋病」。
在過往,因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深植人心,加上以前的科技比較不發達,沒有所謂的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不孕症幾乎能夠被視為絕症(只是不會損及自身性命),所以確實有一段時間,不孕症被某部分學者視為「不治惡疾」,並支持可以作為離婚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以現代醫學的角度為出發點,即便不是全部的不孕症都無法根治,還是有其他能擁有孩子的辦法。況且結婚的目的是以雙方共同永久生活為目標,並非想擁有孩子,所以拿到現代的角度來看,不孕症是無法訴請離婚的。
結婚前被隱瞞不孕症可以離婚嗎?
如果事先知道配偶有不孕症,那恐怕就不會選擇與對方結婚。像這類有點感情欺騙的狀況,雖然不能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但可以另外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撤銷和離婚、婚姻無效不同,是因為受到欺騙、威脅等這種非自願手段結婚之人才可以提出的民事訴訟。如果撤銷成立,就代表兩位當事人在法律上從來沒結過婚。
但法律能做到的也只是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那些多年相處下來的青春、買禮物送的金錢,都無法請求歸還。甚至這只是情感上的欺騙,並非以騙錢為目的,縱使訴請裁判撤銷婚姻成立,也沒辦法提告詐欺來要求賠償損失。
不孕是其次,能不能相處下去才是重點!
無論是基於什麼理由來訴請離婚,法官都是看兩人「是否還能繼續以夫妻的名義相處下去」。拿人人都嫌惡的外遇來說,如果其中一方因被外遇到法院提離婚,私下卻繼續與配偶相處自然、恩愛,兩人關係看上去根本沒有受到外遇的影響,這樣就算符合民法訴請離婚的十大要件,法官還是會認為兩人根本沒有離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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