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非當事人
案例:曾經以《曾經太過年輕》、《秘密》等經典歌曲而走紅的35歲女歌手藍又時,在2012年時閃嫁科技產業財務長的童恩寧,兩人婚後育有一女,但現在卻爆出早在一年多前雙方就已經離婚了,男方表示藍又時把家當宿舍在睡。而女方則控訴男方有言語家暴行為,雙方目前正為女兒的監護權而打官司。(新聞來源)
來看看他們在報導中可能牽涉到的法律問題。
藍又時是否違反夫妻同居義務?
若夫妻中有人違反同居義務,對方就能以離婚十大要件第1項第四點「惡意拋棄」的行為提起離婚訴訟,若因此成功離婚,可能女方就得為男方因離婚造成的精神傷害而賠償。但此法須符合客觀上不同居,以及對方主觀上不願同居,女方表示她是因為工作地點遠,所以有時無法回家睡,且客觀上雙方並沒有真正的分居,也無法證明女方不願回家,所以這條較難以成立。
童恩寧是否有家暴行為?
女方表示自己不堪「前夫」的言語暴力,這裡有很重要的一點,家暴法的涵蓋範圍,是包括了前夫、前男友等以分手的戀人,行為則是包含言語上的精神暴力,即使沒同住也一樣能申請家暴!
至於男方是有有構成家庭暴力,這就要看女方的證據,若沒能合法蒐證到有有利的證據,是很難成立的,若無法成立,保護令也不太可能會下來,因為法院不能有性別歧視,必須看證據說話。
現行離婚官司多採破綻主義
由於兩方都不願繼續維持婚姻,所以可依上述離婚十大要件的第2項「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請求離婚,若兩方都不合,也表示不願維持下去,基本上就符合婚姻的重大「破綻」,且沒有因離婚而導致的精神賠償問題。
誰最適任監護人
這部分若以法律攻防的角度來看,男方表示女方不常回家,常常把小孩丟給自己顧…等言論,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會形成對方沒責任感,自己常常照顧孩子的印象,而女方則強調女兒平常都自己在帶,以及男方有言語虐待的家暴行為,也能建立自己平時是「主要照顧者」,以及對方有暴力行為的風險的形象,因法院在做監護權判定的時候,是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是否能得到監護權,相關證據也是至關重要的。。
*小小提醒,父母離婚後,孩子只能作為被安排的一方,希望父母都能以孩子最佳利益考量,並尊重對方的探視權,守護孩子的美好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