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妻子因為結婚五年的丈夫完全不碰自己,懷疑老公有外遇,沒想到發現丈夫不但外遇,外遇對象還是身為相同性別的學長,甚至電腦內還有兩人的親密照與許多男同性戀的性愛照片。
面對妻子的質問,丈夫只不斷表示那些照片是結婚前的。但由於受不了這段違背自身意願的婚姻,便向家人坦承喜歡同性的事實。妻子知道後再次與丈夫對質,這時他才承認自己外遇學長,還與學長發生性關係。
妻子一氣之下直接對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向丈夫與那名學長連帶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同性婚姻已通過,不用勉強與異性戀結婚!
雖然現今社會對同志者的接受度已經較以往來得高很多,但還是有不少觀念比較保守的父母不太接受兒女是同性戀的事實,甚至還會給他們施加傳宗接代的壓力,讓他們在逼不得已的狀況下只好找一位異性作為配偶。但這樣的狀況所導致的結果往往是以浪費彼此的時間並傷透了另一半的心來作為收場。
無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應該享有自由選擇配偶的權利。即便父母古板無法接受,也不應該拿其他人來作為讓家人住嘴的「障眼法」,秘密遲早會浮上檯面。
配偶出軌同性戀,也可以告外遇嗎?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外遇侵害配偶權,並沒有性別上的限制。只是礙於多數人的眼光,同性戀出軌者很容易對外表示自己與外遇對象只是好朋友。甚至沒有發生合意性交,僅有單純傳曖昧訊息,告起來更是難如登天。
在這邊律師們會建議「放長線、釣大魚」,如果現階段證據不足,也不要貿然提告,繼續假裝沒發現外遇來偷偷收集更多證據,或請求專業律師協助來提供蒐證方向。直接提告或對質只會有很高的機率驚動對方,讓以後在蒐證上更加困難。
配偶是同性戀能作為離婚事由嗎?
雖然同性戀沒有被包含在法定十大離婚事由中,但也可以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其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不過,萬一對方在法庭上無論如何都不承認自己是同性戀,那恐怕還是需要其他相關事證來加強。像是「結婚多年來都分房睡」、「收集許多同性戀的性愛照片」等,儘管最後還是無法成為「法院認證的同性戀」,還是有很大的機會被判離婚獲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