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訴訟怎麼打?如何才能勝訴?

一氣之下簽了離婚協議書,冷靜後才發現自己根本不想離婚,但離婚協議書都簽下去了、也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怎麼後悔似乎都無法改變。想把配偶追回來,對方沒有復婚的意思,難道這段婚姻就到此為止了嗎?

由於台灣的法律沒有所謂離婚冷靜期,簽錯離婚協議書與後悔離婚的狀況非常多。不過,登記離婚時的戶政機構常常只有看有沒有當事人簽名、證人簽名,並不會深入過問離婚意願及其他內容,只要抓住這點,撤銷離婚就不是夢!

 

離婚協議書內容問題

離婚協議書上寫著各種離婚後的條件,包括:離婚後財產分配、每個月多少贍養費、孩子監護權歸誰等。這些內容雖然都是離婚時必須面對的事項,但終究會有比較利於某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的情況。因此就會有人異想天開,覺得先欺騙對方簽名,事後再修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不然就是將內容只寫一半或描述得很不清楚,簽名後才補上。

這麼做被發現後,不但可能離婚無效,還會吃上偽造文書罪官司。畢竟契約是要在雙方自願且都確認內容的狀況下簽名才會生效,甚至契約內容有任何違反法規或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之處也會無效。所以離婚協議書內容不合法或事後遭竄改,這離婚可謂是白離的。

 

離婚協議書被代簽

因為擔心對方不願同意這些對自身不利的離婚條件,有些人會趁對方不注意代為簽名、蓋章,弄個以假亂真的離婚協議書來登記,待對方發現時已經登記完畢離了婚,無法補救了。雖然這想法很好,但實際上與前段所提沒兩樣,已經觸犯了偽造文書罪,也屬於離婚無效。

契約要讓當事人自己簽名才算數(未成年可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如果發現自己的離婚協議書是被代簽,可以提出離婚無效訴訟讓法官裁定離婚失敗,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離婚協議書之離婚證人無效

證人無效是最常見的離婚無效訴訟取勝關鍵,有很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為了貪圖方便,在找證人沒有太過認真,可能隨便請個路人、外國人、樓下警衛簽名應付,沒有請對方協助確認雙方的離婚真實意思,或欺騙對方這是其他類型的文件(有人對擔任離婚證人很感冒)。像這樣的狀況沒特別反應倒還好,萬一往後有一方後悔離婚提起離婚無效訴訟,是可以成立的。

如果不希望離婚被搞得這麼麻煩,可以到律師事務所來請律師幫忙訂立離婚協議書並順便擔任證人,除了離婚事項可以更公平、客觀分配外,離婚也更有保障,不用以後隨時擔心對方來和自己打離婚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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