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與國小同學張男外遇兩年合意性交多達50次,兩人到過不少汽車旅館,也時常在車上發生性關係。被張男妻子陳女發現後,小三張女憤而對她呼巴掌,並嗆對方希望他們家庭破碎。
妻子提告後,張男坦承自己確實外遇,但張女辯駁說是張男玩弄自己的感情。法官認為兩人的交往已經超過一般男女關係,侵害到陳女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判賠50萬元。
為什麼外遇可以被罰到50萬這麼多?
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案件時常可以看見,但罰金卻大相逕庭。其實這主要取決於「外遇程度」與「當事人財力狀況」。傳情書與上床通姦的賠償金絕對有所不同。雖然有人可能會認為外遇就是外遇,拿合意性交和搞曖昧相比,根本是五十步笑百步,每段出軌都是從小動作開始,現在不抓等發生關係後才抓已經太晚了。但法律就是如此死板,只能靠外在客觀證據來衡量程度,不過大概也沒人想要等到外遇末期兩人已經上床時才抓,通常在發現當下就忍無可忍了。
發現老公老婆外遇可以提告離婚嗎?
雖然不是每對出現外遇問題的夫妻都會想離婚,但這種背叛另一半的行為確實已經給兩人的關係帶來很大的傷害。合意性交(通姦)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是合理的離婚事由,但如果是單純交往還沒上床(或沒被抓到上床),就不能以這項規定來提離婚。
儘管如此,外遇受害者依然可以依照同法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來訴請離婚。但第二項規定會比較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見得只要提告外遇成功都可以打贏離婚官司。
將外遇作為談判離婚的籌碼?
如果不想浪費太多時間成本與金錢打離婚官司,可以試著以協議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商量過程通常不會太順利,但手中有著對方的「把柄」,便可以輕鬆掌握離婚的主導權,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比裁判離婚對自己更有好處。前提是必須握有更有殺傷力的外遇證據才行。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我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