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外遇悔過書被告賠更多

 

一對結婚超過20年的夫妻,因為被女兒無意間發現購買保險套的發票,讓丈夫外遇妻子好友的事東窗事發。
丈夫簽下悔過書保證不會再犯,也願意每個月給妻子1.5萬元當作補償。但是丈夫只給了兩個月就沒再給。妻子還是對兩人提告外遇侵害配偶權,並將保險套發票與悔過書當作提告的證據。法院判妻子勝訴,小三和丈夫要連帶賠償20萬,丈夫也應該將欠妻子好幾個月的錢一併還清

 

只要有保險套就可以證明外遇嗎?

雖然保險套在既定印象中就是為了做那件事才存在,但同時也具有其他意義,諸如作為平安符等。雖然有些狀況下聽起來可能有點不切實際,但稍微胡扯幾句法官就很有可能信服。所以還是會建議不要單純保險套當作證據
如果可以,能像這案例中的妻子一樣,試著以質問的方式來取得證據,比較難以賴掉。再不然就是試著捕捉丈夫小三同進同出汽車旅館的照片,讓其他證據來輔佐保險套真的是丈夫專程為了外遇而買,來提高勝訴機率

 

已經告了侵害配偶權,悔過書還有效嗎?

悔過書可以視為民法上的合約,加上原先約定好的內容並不是外遇賠償。所以再針對外遇來提告求償會比較有勝訴的機會,甚至還可以要求把積欠家用補貼討回
但如果原先的悔過書已經是給予外遇補償,而非像這案件中的家用補貼,提告就比較難站得住腳。

悔過書在民法上可以視為一種契約,就算沒有明確寫下或簽名,只要口頭上有答應就算成立。但如果契約內容本身違反法規道德,就算有簽名畫押,還是視同無效
例如:打麻將賭博輸了要把房子抵押給對方(賭博本身違法)、如果結婚後外遇就無條件離婚婚姻關係中無法為離婚立約)。所以不要以為簽約就是無敵的,還是要看契約內容而定。

 

如何確保契約或悔過書內容的法律效力?

一般人對於法律的底線不太了解,很容易不小心寫下不具效力的合約,導致白忙一場還要費時傷神跑法院。在家事法上最常見的例子便是離婚協議書,有些夫妻離婚約定孩子的監護權時,常常會為了不再有牽扯而寫下「徹底斷絕親子關係」、「放棄探視權」、「不用支付扶養費」等看似有理但其實已經違法約定。因為扶養義務探視權都是孩子在法律上受保護權利,父母沒有權利為孩子放棄。如果想要簽下對自己有利又合法契約,建議可以請專業律師擬訂審核,以免後續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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